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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浏览数:48146 发布时间:2015/11/11 0:00:00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2015-5-25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进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择优、科学、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见证,重点项目邀请市城建重点办、监察局、检察院参与监督。

      第五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和见证等人员应当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七条  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和见证等人员应当在交易监控室内通过音视频监控系统监督评标活动。

      凡进入评标室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室,进入评标室后须及时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及便携电脑等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保存,评标活动结束后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评标室的封闭管理,要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进入评标室的有关人员身份,查看工作证件,告知回避要求,及时收缴通讯工具,控制和管理人员出入评标室。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专家抽取的方式、区域范围、人员数量及构成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的规定办理。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市财政局同意。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和见证等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程序,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采购人需要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审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存在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属于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一般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

      (一)货物服务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质量措施、技术性能、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总分为100分。商务标评审中,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10%—30%;技术标评审包括质量措施、技术性能、工期保障、售后服务与承诺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占总分值的30%—70%;资信标评审包括信誉、业绩、财务状况等,占总分值的5%—15%。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分值比重需要调整的,由采购人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进行调整。

      评审指标母项与子项的设立及分值比重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采购项目实际确定。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采购预算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报监督部门备案。

      1.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商务标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当不少于70%,技术标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当不超过20%,资信标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当不超过10%;其余工程项目分值比例按有关规定设立。

工程项目技术标分值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合理低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审指标母项与子项的设立及分值比重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和结合采购项目实际确定。

      (三)设立评委主观评分项分值时,评委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40%,即评委对某一评分项的最低评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四)评标方法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3.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4.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或答疑文件同时公布,并由采购人报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形式,除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外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也应当采用暗标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且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需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现场答辩的应通过变声答疑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标,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非政府采购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