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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浏览数:41032 发布时间:2015/11/8 0:00:0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鲁建办函〔20151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莱芜市城管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及资质管理相关文件,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中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除外)不参与本次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原则
(三)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工程、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1主项为以上类别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申请原资质并入的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不提供业绩资料。例如,原主项为高耸构筑物二级的企业,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后,一年内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时,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2)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1)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可申请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换证;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可申请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换证。
2)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可申请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8.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中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三、换证程序和材料
(四)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职能分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换证由工程建设处负责;原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换证,由城市建设处负责;原主项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换证,由装饰装修处负责;其它资质的换证由行业发展处负责。
(五)申请部、省级许可资质换证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接收确认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
(六)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既有资质涉及多个许可机关的,应一次性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旧版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附件1,含电子版)
(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含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附件2
2.旧版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
企业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同时,需在“山东省建筑企业网上快报系统”内填报换证申请,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传。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与“山东省建筑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其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九)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四、资质证书领取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由市级主管部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统一领取,同时交回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企业只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应同时交回所有副本)。特级资质企业需同时交回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持新换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登记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资质证书,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换证申请20工作日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统一领取,市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五、有关要求
(十一)住建部许可资质的换证申请截止受理日期为2016615日,省级许可资质的换证申请截止受理日期为2016630日。
(十二)企业应按照换证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ccir.com.cn/ccir/download/certprint/certprint.rar)进行打印,证书打印后系统自动完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
(十四)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十五)按省颁标准取得的外墙外保温、预拌商品砂浆、拆除工程、空气净化、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穿越和防渗方向等5类资质不参与换证。
(十六)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取得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不参与换证。
(十七)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需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方可申请。
(十八)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联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行函〔2015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建管行函〔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2、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