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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13082 发布时间:2015/8/28 0:00:00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鲁交建管【2015】43号 发布时间 2015-08-26 9:48:3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管理)局(处),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的通知》(交水函197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省厅决定组织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目的
开展专项检查,继续推进水运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和设计变更管理行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完善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评价结果应用力度,提高市场从业单位诚实守信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全省沿海和内河新建和续建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项目,包括已完成交工验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标投标和设计变更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标投标方面
(1)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招标方式、规避招标、未批先招、未招先建等行为。
(2)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等行为。
(3)挂靠资质、出借资质、借用他人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
(4)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内容及备案工作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6)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恶意评分等行为。
(7)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8)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小项目、小工程,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9)招投标投诉受理及处理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10)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11)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12)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2.设计变更方面
(1)设计单位未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存在错、碰、漏、缺等问题,因设计原因导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缺失,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或肢解较大、重大变更规避审批等。
(3)通过设计变更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谋取私利等行为。
(4)通过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等行为。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专项检查安排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整改、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全面检查、省级重点检查和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7月~8月10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开展自查,逐项深入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和《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
(二)市级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8月11日~9月30日)
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市场检查,核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和延伸检查,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厅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委)。专项检查报告应包括水运建设市场基本情况、2014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本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惩处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亮点、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附件1-2有关表格材料等。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10月)
在市级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省级检查期间,厅港航局应同步做好专项检查材料整理和汇总工作,于11月10日前将全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送省厅。
(四)部级抽查阶段(2015年11~12月)
交通运输部将选取部分省份或部属单位进行抽查(包括对省级抽查项目的复查),如抽查我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专项检查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由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厅建设管理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及厅港航局、质监站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设管理处,成员由厅建设管理处、厅港航局、质监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山东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省级重点检查和抽查,督促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整理、汇总各市专项市场检查工作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专项检查报告。
各市港航(管理)局应成立水运建设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为解决各类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保障。
(三)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结合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利用本次专项检查成果,加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加大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力度,逐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给予限期不准参加招标投标、提请有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深入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准确认定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市场检查为契机,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市场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对比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和工作亮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定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时限,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跟踪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不走过场。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要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黑名单”制度、材料设备阳光采购制度等,加快推动全省统一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场行为。
(七)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依据有关法规,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确保检查工作廉洁、公正、透明。
 
附件:1.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情况表
2.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7月27日